本篇文章1097字,读完约3分钟
【简介】:苏州新闻网为您提供了关于加强流动人口小型公共汽车登记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原件。
为促进我市人口、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道路交通拥堵,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124号令《机动车登记条例》和《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流动人口小型公共汽车登记管理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微型客车是指列入国家机动车类型分类的小型和微型客车;小型客车登记是指小型客车的登记、变更登记和转让登记。
登记变更具体是指机动车共有人姓名的变更和机动车所有人的转移。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已办理居住证且连续居住时间满一年或已参加社会保险,综合得分达到一定标准以上的可申请小客车登记。
三、流动人口申请小公共汽车登记计分项目及计分设置: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居住证且连续居住满一年的扣50分,连续居住时间每增加一个月加5分。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正常缴费满一个月为50分,每增加一个月(不含逾期)加5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受理申请,并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单独核算和合并评分。
四、2017年记分登记标准分值为100分,每年12月20日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发展情况向社会公布下一年的记分登记标准分值。
五、个体工商户业主是流动人口的,为本通知申请小客车登记。
六、本通知实施后,小客车的登记、变更、转让按照原规定办理。小客车的转入登记时间以转出地车辆管理部门在《机动车登记证》上批注的时间为准。
七、申请人的分数有效期为一年,第二年需重新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
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制定本通知的操作办法
九、本通知适用于全市,自2017年x月起施行。
苏州公安局交警支队
X/x/2017
关于《关于加强流动人口小型公共汽车登记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17年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通知》(办[2017]77号),流动人口小巴登记管理政策已纳入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124号令《机动车登记条例》、《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已起草《关于加强流动人口小型客车登记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根据《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条例》,专门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公开征集时间:2017年6月8日至2017年6月22日。
在公告期内,公众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或电话反馈意见和建议。电子邮件:szjxjzd@hotmail,0512-69373118。
苏州公安局交警支队
2017年6月8日
标题:苏州市关于加强流动人口小型公共汽车登记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地址:http://www.slqncy.com/szxw/340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