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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7月19日,军队、公安、民航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无人机管理维护公共安全的通知》。通知明确规定,除特殊批准外,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在下列保护区内升降无人驾驶航空器:

江苏省无人机禁飞区;

(a)军用机场和其他网络空保护区;

(二)政府机关、军事机关、军事设施、水电及油气设施、危险化学品单位等重点部位;

(三)机场车站、港口码头、风景名胜区、商业圈等人口密集地区;

(四)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500米;

(五)大型活动、重要比赛、重大会议现场,以及政府临时公布的禁飞区。

在前款规定的保护区内,未经特别批准,还禁止升降和释放其他类型的低、慢艇空。

包括:轻型和超轻飞机、轻型和超轻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滑翔伞、电动伞、热气球、飞艇、航空空空间模型、空漂浮气球、系留气球等。

此外,应当注意的是,在前款规定的保护区内,未经特别批准,还禁止升降其他类型的“低、慢、小”航空器空,包括:轻型和超轻型航空器、轻型和超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滑翔伞、电动伞、热气球、飞艇、航空器空空间模型、空浮动气球、系留气球等。

从事培训、试飞和运营的无人机制造商、销售商、用户和相关协会,可在实施前根据《通用航空空飞行管制条例》向相关职能部门申请指定飞行区域0+并申报飞行计划。根据社会需求和安全条件,将指定一定范围的飞行空域,并及时向公众发布,简化备案程序,让航空空爱好者举起无人机。

此外,所有使用起飞重量超过250克(含250克)的无人机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必须按照《民用无人机实名登记管理条例》的要求进行实名登记。现有无人机的实名登记应在2017年8月31日前完成,新购无人机应按照规定及时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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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江苏省无人机禁飞区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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