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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为加强全市大气污染防治,有效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苏州于2018年8月发布公告,征求《关于限制高排放机动车通行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详情如下。
苏州市关于限制高排放车辆通行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有效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交通限制规定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高排放机动车是指注册时间为15年,装有点火发动机(使用汽油燃料),排放标准为国家一、二级标准的小型和微型汽油车;变型拖拉机和拖拉机运输单位是指由农业(农业机械)部门根据车辆结构发放牌照和证书的机动车。
2.自2018年10月1日起,每天上午7: 00至20: 00,禁止高排放车辆在苏红路、兴化街、独墅湖大道、邢唐街、东方大道、武东路、吴栋南路、吴中大道、心有路、太湖西路、福云路、金源路、苏福路、金凤路、泰山路、长江路、城北西路、苏玉章路、阳澄湖西路、永芳路、太阳路等封闭区域通行自2018年10月1日起,禁止国家四级标准以下的改装拖拉机和拖拉机运输单位通过本市道路。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设置交通标志,汽车和改装拖拉机的驾驶员应当按照交通标志通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上述限制区域设置自动记录的交通技术监控设施。
四、违反本通知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08年8月7日
标题:苏州市关于限制高排放车辆通行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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