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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宝勋(记者邵群)近日,《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记者从市人社部了解到,《修订草案》提出进一步放开灵活就业参保人员户籍限制,决定取消中断灵活就业参保人员补充缴费政策。

修订草案共27条,根据国家和省社会保险的新政策,结合我市经济快速发展的形势和实际情况,对《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

《修订草案》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就业登记的下列灵活就业人员:包括本省户籍人员;非本省户籍,在本省缴纳养老保险满10年的公司职工,以及为本省港澳台居民办理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灵活就业人员的招生完全放开省内户籍,适度放开省外户籍限制,将港澳台人员纳入招生范围,符合当前形势下国务院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相关要求,对加强就业稳定措施、落实居民就业保障具有积极意义。

2019年4月,我市发布了《关于调整我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修订草案进一步确定取消《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发放政策》,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应按规定时间缴纳,未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得违规缴纳。

修订草案进一步完善了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政策。具体确定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当年省公布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下限;确定中断缴费政策的调整,同时根据《关于停止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中断缴费的规定》修订医疗保险中断缴费政策;确定延期缴费规定,达到退休年龄后可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确定生育医疗费待遇,灵活就业人员生育医疗费待遇由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原《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办法》废止。此外,确定本市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享受六个月的等待期,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11月13日前通过以下渠道和方式给予反馈:电话:0512-6986,6987;email:szylbxc @ Sina;;信:苏州市平龙路251号23a楼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部,邮编:215000。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对灵活就业保险办法的意见”字样。

标题:[本地]灵活就业人员社保如何缴?关联修订草案请你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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