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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2006年1月6日,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发布了《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人才落户相关政策的通知(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内容如下。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人才落户相关政策的通知(草案)(征求意见稿)
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委、高校和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抓住长三角地区和江苏自贸区苏州地区一体化等国家战略的重大历史机遇,加快户籍制度改革步伐,促进苏州高质量发展,率先提供人才支持,市政府决定调整人才安置相关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事档案移交后,有就业意向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申请落户苏州:
(一)从境外(境)获得学士以上学位并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颁发的毕业证书的归国留学生;
(二)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在上述人员中,博士生和高级职称人员的年龄不得超过55岁,研究生和副高级职称人员的年龄不得超过50岁,具有学士学位的男性年龄不得超过45岁,具有学士学位的女性年龄不得超过40岁。
二、在苏联稳定就业并按规定连续缴纳(不含逾期)社会保险的下列人员,在人事档案移交后可申请结算:
(一)从境外(境)获得学士以上学位并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颁发的毕业证书的归国留学生;
(二)具有硕士以上学位、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职业技能水平的人员;
(三)具有学士学位、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职业技能二级资格,男性年龄不超过45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40周岁。
如果上述人员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可以根据条件申请结算。
三、具有大学学历或职业技能三级资格,年龄不超过35周岁,在苏联就业并按规定连续缴纳(不含逾期)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人员,移交人事档案后可申请结算。
4.应用和处理。
符合第一条规定的人员,由其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没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迁入公共就业和人事服务机构的人员集体户,由人员集体户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
符合第二条、第三条条件的人员,由用人单位向所在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可以将其配偶、未成年人和失业的未婚子女转移到合法和稳定的住所,但其户口除外。
待结算对象实行公示制度。
五、符合第二、三项条件的人员所持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应符合苏州市最新实施的高技能人才紧缺职业(工种)目录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研究,建立职业技能评估机制。
六、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健全诚信备案机制,凡发现违反诚信承诺或提供虚假信息、材料等不诚信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按规定进行处罚。在人才安置过程中,涉嫌犯罪的单位或个人应及时移交公安、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
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七、本通知适用于苏州市行政区域。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具体操作办法并组织实施。
八、本通知自20XX年XX月XX日起执行。市政府以前发布的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苏州市人民政府
XX,XX,XX,XX,XX
重要提醒!
此外,草案目前正处于征求意见阶段。至于目前苏州的定居政策,大家都很关心!苏小宝已经解决了!苏宝宝可以搜索关注<苏州新闻网>微信公众号(身份证:),聊天框回复【落户】,可以查看苏州人才落户、积分落户、落户和避难落户等相关政策和具体应用指南!
标题: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人才落户相关政策的通知(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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