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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2020年1月26日晚,苏州市下发《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通知》(第3号)。原文如下。
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的通知(三)
为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健康,落实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要求,有效防止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传播和蔓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苏州实际,现实施以下措施:
1.各地区、各单位要最大限度地调动人员离开苏州,不得提前返回苏州。当地人员应减少流动性。
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复工复业时间不得早于2020年2月8日24:00;
开学时间不得早于2020年2月17日24: 00。
市民生活必需的行业(如供水、供气、供电、通讯、超市、农贸市场等)。)以及防疫和控制所需的工业。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2.凡从湖北等疫区进入(返回)苏联的人员,都应当在车站、码头、国道、省道和公路出入口依法接受检疫。采取居家或集中检疫医学观察等措施不少于14天。
3.凡在湖北地区有接触史、接触过湖北地区人员或接触过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的人员,两周内必须主动到交通检疫点或居民社区居(村)委会进行健康申报和体温检测,并做好入户或集中医学观察。如果你有发烧、咳嗽等症状,你必须戴上口罩,到最近的发热门诊进行诊断和治疗。
4.城镇、街道、居委会、村委会必须组织工作人员、区警察、志愿者等。根据国家卫生和健康委员会“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社区预防和控制项目(试行)”的要求,主动上门治疗。
5.所有集市、集会和其他人群聚集活动均应停止。任何餐饮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集体用餐活动,已经订餐的应尽快取消或推迟。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带头参加晚宴。剧院、娱乐休闲场所、网吧、浴室、足浴、棋牌等场所全部关闭。养老机构和护理机构均实行临时关闭管理。
6.关闭部分交通路口,对开放的交通路口实施集中检疫,具体由市公安、交通等职能部门公布。铁路和公共汽车等城市公共交通将减少发车频率。
7.各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建立联合防控机制,如联合防控、群体防控等。,进行严格调查,发现情况及时处理。
8.为了您和他人的健康,公民应减少出行,不参加集会活动,做好家庭卫生工作,出入公共场所时佩戴口罩,不听劝阻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置。
如对本通知内容有任何疑问,请致电12345咨询。
我在此宣布!
苏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指挥部
2020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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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苏州市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的通知(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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