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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根据《苏州市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的通知》(五号、六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加强重点地区人员防控工作通知如下。

根据《苏州市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的通知》(五、六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加强相关重点领域人员防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地区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学校、社会团体和其他用人单位仍在湖北、温州的人员,一律不予返还。各单位要密切关注湖北和温州的人员数量,并逐级通报,落实到个人。入境区的所有交通检查站发现,上述地区的所有人员都被敦促返回,未能返回的人都被集中和隔离。

二。2月9日24:00之前,该区域内的企业(包括工厂、娱乐场所、餐饮及其他服务行业)和非城市职工不得进入该区域。2月20日24:00之前,在建筑工地工作的非城市工人不得进入我们的区域。各级各类学校(包括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在2月17日24:00开始上课(包括线下服务)。企业和单位应履行社会责任,立即通知本单位,放假回家和离开苏联的,不得提前返回苏联。

关于苏州高新区肺炎防治的通知5号

凡在3-2周内来到(返回)湖北、温州有居住、旅游和居住历史的地区,必须首先向所在社区报告,并配合指定的集中观察点进行14天的集中隔离观察。两周内,除了湖北和温州以外的其他地区来(回)该地区的人员应该在社区登记并进行体温测试。如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应转到发热门诊治疗,并住院观察或隔离观察14天。如无发热、咳嗽等症状,应与社区签署承诺书,并由社区进行医学观察。在观察期内,应减少行程并进行保护。如发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应及时向社区报告并进行治疗。任何人隐瞒或者造成传染病传播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关于苏州高新区肺炎防治的通知5号

第四,房屋出租人、房地产经纪人、住宅小区、人才公寓、酒店公寓等产权和管理单位必须严格落实防控主体责任,加强对房屋承租人和居民来源信息的核实,严格落实各项防疫措施,严格执行登记制度。凡在湖北或温州居住、旅游或居住的人员不得出租,出租人员应尽快向社区报告处置情况。各类责任主体和责任人知道上述人员仍被出租,或者隐瞒、漏报、迟报的,要严格依法追究责任。

关于苏州高新区肺炎防治的通知5号

五、各地要组织社区(村)和住宅物业管理企业认真开展全面调查,对调查两周的湖北、温州、旅游、居住史的人员,将集中隔离观察14天。对各类责任主体和隐瞒、漏报、迟报责任人,要严格依法追究责任。

六、全地区停止举行公众聚集活动,广大公众尽量减少外出,外出时一律戴口罩,加强自身保护。不探访、不聚集、不聚集、不接待留宿人员,有效减少人员流动,降低交叉感染风险。

七、为了提高人员和车辆通过防疫检查站的速度,到(回)区人员请按苏州市防疫指挥部5号通知的要求,提前申报。根据苏州市防疫指挥部第6号通知的要求,来(回)区人员必须履行法定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火车站、交通路口、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等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自愿进行健康检查并登记相关信息。询问时不如实告知工作人员,或拒不执行的,按有关规定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疑似病例、确诊患者、居家或集中观察人员应积极配合各种医疗措施,拒不落实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关于苏州高新区肺炎防治的通知5号

如对本通知内容有任何疑问,请致电0512-68750867咨询。

我在此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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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苏州高新区肺炎防治的通知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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