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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苏州市政府近日发布通知,调整人才安置相关政策,将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
为进一步抓住长三角地区和江苏自贸区苏州地区一体化等国家战略机遇,加快建设人才竞争发展新优势,努力推动苏州高品质发展走在前列,市政府决定调整人才安置相关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意来苏州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在人事档案移交后申请安置:
(一)在国(境)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并获得国家教育部学位证书的留学生;
(二)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其中,博士生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年龄不得超过55周岁,硕士研究生和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年龄不得超过50周岁,本科学历人员的年龄不得超过45周岁。
二、在苏联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下列人员,在人事档案移交后可以申请结算:
(一)具有硕士学位或硕士学位及以上(含留学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一级条件之一;
(二)具有学士学位(含留学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两项条件之一,年龄不超过45周岁。
如果上述人员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可以根据条件申请结算。
三、具有大学学历或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三级,年龄不超过35周岁,在苏联稳定就业并在申报单位连续缴纳(不含逾期)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移交人事档案后可申请结算。
四.应用和处理
符合第一条规定的人员,由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没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迁入公共就业和人事服务机构的人员集体户,由人员集体户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
符合第二条、第三条要求的人员,由申请单位向单位注册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可以将其配偶、未成年人和失业的未婚子女转移到合法和稳定的住所,但其户口除外。
待结算对象实行公示制度。
五、符合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的人员所持有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应符合苏州市最新实施的高技能人才紧缺职业(工种)目录的要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以根据需要,组织研究建立职业技能评估机制。
六、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健全诚信备案机制,凡发现违反诚信承诺或提供虚假信息、材料等不诚信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按规定进行处罚。在人才落户过程中,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交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
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七、本通知适用于苏州市行政区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制定具体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
八、本通知自2020年5月1日起执行。市政府发布的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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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苏州2020年调整人才安置政策将从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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