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066字,读完约3分钟
【引言】:江苏省的户籍政策发生了重大变化。放宽大学生户口迁移限制和单位设立集体户条件,扩大避难户口迁移范围等。并增加了“强制转移”的相关规定。
根据该市上午8点的报告,经江苏省政府批准,《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条例》于11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日前,江苏省公安厅有关官员解释说,该条例简化了许多业务审批程序,放宽了高校学生户口迁移的限制和单位设立集体户口的条件,扩大了寻求避难者户口迁移的范围等。,并增加关于“强制转移”的相关规定。
关键内容的解释:
1、放宽设立集体户的条件。
《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以合法稳定的房屋作为办公场所,并有专门人员协助管理集体账户的组织、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可以设立集体账户。原单位必须“职工集中居住有合法固定住所”和拟聘用(聘用)人员数的要求取消。
2.扩大户口迁移范围。
《条例》第98条在保留原有城市拆迁现状的基础上,增加了公婆、公婆、公婆、女婿、儿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孙子女的数量。第一百零六条在保持城市外转移到其他地方避难的原有情况的基础上,增加特定条件下的孙(孙)辈、祖父母(外)辈和军人家庭的避难情况。
3.简化江苏籍华侨恢复户籍的程序。
《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江苏籍华侨和在国外注销户口的中国公民(包括在国外大学注销户口的江苏籍学生),可以持有关材料向其合法稳定的居住地、直系亲属和所在单位所在地申请恢复户口登记。
4、放宽对大中专学生户籍转移的限制
根据原规定,大学生入学时只能将户口迁入学生集体户,毕业时才能迁出,第五章《户口迁移条例》第四节规定了大学生户口迁移的部分。被大学、技术中学和技术中学录取的学生可以申请一次从原籍到学生集体家庭的户口迁移,并在在校期间从学生集体家庭迁出户口。学生可以在在校期间或毕业后将户口迁移到原籍、现家庭住址、合法稳定的住所或工作单位。
《条例》第121条至第124条明确规定了高校毕业生、个体户和技术工人以及归国留学生的安置政策,为上述人员在城镇落户开辟了渠道。同时,第125条明确规定,上述人员的年龄可在城市整体承载压力较高的特大城市中规定,但不得低于35岁。
5、增加“强制拆迁”的相关规定
针对大量二手房交易后,房屋原户口未及时迁出,影响现业主转移户口的问题,《条例》第九十六条明确规定:由于合法稳定的房屋所有权转移,原户口未迁出。现业主以书面形式申请迁出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属实的,应当通知原户籍人员按规定迁出居住地。公安机关通知后,原户口未迁出常住户口的,公安机关可凭有关材料将常住户口迁入社区家庭户。
标题:江苏放宽大中学生户口迁移限制
地址:http://www.slqncy.com/szjy/401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