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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内外研究各有侧重
由于企业合规制度新近引入我国,目前国内的多项研究还集中于对于合规制度的概念界定及其必要性的探讨,对于合规类型的探讨呈现由刑事合规转向行政合规的态势。而国外由于企业合规制度确立较早,在相关领域的理论和实践相对成熟,学者们基本对于企业合规制度的正当性必要性达成了公示,讨论主要集中与合规制度标准建构与合规管理体系的建设上。总体而言,不论是国内还是国外的学者,重视“刑行衔接”,在推动企业合规的过程中实现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事前合规与事后合规的相互配合,注重合规制度框架的构建与企业自主性的发挥上。
二.现有研究存在的不足
关于企业合规制度,国外研究较早,我国最早引进合规制度实在刑法领域,而较少着墨于行政法领域,许多学者在刑事合规领域研究后均认为无法避开更前端的行政合规,因而行政合规在近几年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但目前的研究更多侧重于“刑行衔接”的研究,而较少针对行政合规本身性质、特点、标准的挖掘。
同时对于合规标准的建立,尽管国内外对于不同领域合规标准的研究均有涉猎,但缺乏作为一个统筹的标准研究,现有不同领域的合规标准呈现较为零散的状态,未能形成体系性的整体合规标准框架。
此外,对于涉案企业事后合规的研究,理论与实践中均未发展出统一有效的措施标准,学者们在谈及这一问题时也鲜少提出系统的、可操作的建议。若要进一步完善事后合规制度并发挥其实际效用,可以进一步对于事后合规的范围边界,并在此基础上加强对于事后合规适用规则的研究。
标题:企业行政合规的制度与实施路径研究-以互联网行业为试点 国内外研究状况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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